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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的项目及参数、条件及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考核水文仪器对工作环境、运输贮存环境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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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095 界定的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文仪器按照使用场所的不同分为五类:
a) A 类——室内用仪器;
b) B 类 — 室外用仪器;
c) C 类——水下用仪器;
d) D 类——船载用仪器;
e) E 类——车载用仪器。
本标准根据水文仪器实际使用环境的差异,规定以下14项基本环境试验项目,供各产品选用:
a) 温度试验;
b) 湿度试验;
c) 太阳辐射试验;
GB/T 9359—2016
d) 盐雾试验;
e) 淋水试验;
f) 砂(粉)尘试验;
g) 浸水密封试验;
h) 耐水压试验;
i) 振动试验;
j) 冲击试验;
k) 碰撞试验;
m) 倾斜、摇摆试验;
n) 运输颠振试验。
4.3 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类别及试验参数
4.3.1.1 A 类:室内用仪器
有气候防护措施的室内使用的水文仪器,
一般包括各种远传记录仪、显示器、通信控制仪以及各种
遥测中心站监控仪表等。该类仪器的防护措施一般能避免风、雨、雪、尘、日照等的直接或间接侵袭。按
环境分为 A1、A2、A3级 :
a) A1:
有温度、湿度控制的密闭场所(如一般空调室)。在使用和运输贮存中有轻微的振动、冲
击等。
b) A2:
无温度、湿度控制的非严格密闭场所(如一般工作室)。在气温较低时(低于0℃),允许用
加热器提高室温,在使用和运输贮存中有振动、冲击等。
c) A3:
无温度、湿度控制,可以与户外直接相通并有简单的气候防护的场所。在使用中有雾湿或
盐雾,在运输贮存中有振动、冲击、碰撞、自由跌落等。
4.3.1.2 B 类:室外用仪器
无气候防护措施,简易掩蔽或野外暴露的室外使用场所的水文仪器,
一般包括各种流速、水位、雨
量、蒸发、泥沙以及水文遥测装置等水文要素常规测验的传感器。该类仪器的防护措施一般很难避免
风、雨、雪、尘、日照等的直接或间接侵袭。同时,在使用中有太阳辐射、雨、盐雾、砂尘等,在运输贮存中
有振动、冲击、碰撞、自由跌落等。按环境分为B1、B2级 :
a)
B1:掩蔽场所。可基本防护太阳辐射、雨、风、雪、冰雹等的直接侵袭。在使用中有雾湿或盐
雾、砂尘等,在运输贮存中有振动、冲击、碰撞、自由跌落等。
b)
B2:野外暴露场所。无任何气候防护措施,在现场使用中将直接承受太阳辐射、盐雾、雨、风、
雪、冰雹等的侵袭。在运输贮存中有振动、冲击、碰撞、自由跌落等。
4.3.1.3 C 类:水下用仪器
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明渠以及地下涵管等自由水体中,直接承受水压、水浸、水生物以及漂浮物
侵袭的水文仪器,
一般包括各种流速传感器、水位压力传感器、水深超声传感器、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
仪、水文铅鱼、泥沙采样器等。该类仪器在使用中有因水流冲击引起的振动、泥沙冲刷等,需耐水压以及
浸水密封,在运输贮存中有振动、冲击、碰撞、自由跌落等。
GB/T 9359—2016
4.3.1.4 D 类:船载用仪器
适用于安装在机动、非机动船的船舱内、船舱外进行作业的水文仪器,
一般包括各种流速计数记录
仪、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超声波测深仪、船用水文绞车、水文铅鱼等。该类仪器在使用中要防盐雾、
密封,在使用、运输贮存中有振动、冲击、碰撞、倾斜、摇摆、自由跌落等。按环境分为D1、D2级
:
a) D1: 安装在机动船上工作;
b) D2:安装在非机动船上工作。
4.3.1.5 E 类:车载用仪器
适用于安装在移动车辆上的水文仪器,
一般包括各种流速计数记录仪、计数器、车用水文绞车、水文
铅鱼、泥沙采样器、遥测通信控制机等。该类仪器的防护措施一般很难避免风、雨、雪、尘、日照等的直接
或间接侵袭。在使用、运输贮存中有振动、冲击、碰撞、自由跌落等。按环境分为
E1、E2级:
a) E1:安装在有气候防护及温度控制的封闭车辆内工作;
b) E2: 安装在无气候防护及温度控制的普通车辆上工作。
4.3.2 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类别及试验参数
本标准按照各种水文仪器产品使用场所、环境的不同,并按GB/T4796
的规定,将水文仪器基本环
境试验分为五个类别,14个试验项目,各试验参数见表1。
表 1 基本环境试验类别、试验项目及试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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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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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产品标准时,应根据该产品的使用、贮存、运输等要求,明确规定其环境分类分级、试验条件、
试验项目、试验参数和试验方法。当水文仪器产品在特殊环境中使用时,应在该产品的技术标准中另行
规定其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在进行各种环境试验之前,对试验样品,需测试的基本性能指标应在提供的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中有明确规定。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产品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条件下使用、贮存的适应性。
5.1.2.1
使用环境温度范围按表1规定的要求。试验样品处于非包装状态。
5.1.2.2
贮存环境温度范围为-40℃~60℃。试验样品处于包装状态。
GB/T 9359—2016
5.1.3.1 初始检测
按试验样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1.3.2 条件试验
5.1.3.2.1
将处于室温下的试验样品按正常位置放入高低温试验箱内,此时高低温试验箱的温度也为
室温。对于试验样品进行使用环境温度试验时,试验样品处于非包装、正常使用状态。对于试验样品进
行贮存环境温度试验时,试验样品处于包装状态。
5.1.3.2.2
本标准规定水文仪器产品的温度试验按图1所示进行试验,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从低温
做起
5.1.3.2.3
将高低温试验箱的温度调控到符合表1规定的温度值并保持。对于试验样品进行使用环境
温度试验时,保持时间不少于2 h。
对于试验样品进行贮存环境温度试验时,保持时间不少于4 h。
5.1.3.2.4 高低温试验箱内温度变化速率:0.7℃/min~1.0℃/min。
5.1.3.2.5
高低温试验箱内温度值与设定值的偏差以及恒温区温度均匀度应不大于±2℃。
style="width:8.66671in;height:6.17342in" />
图 1 温度环境试验时序图
5.1.3.2.6
对于试验样品进行使用环境温度试验时,在规定的温度环境条件下,进行性能和功能测试
时,其测试次数应不少于3次。
5.1.3.3 恢复
使试验样品随高低温试验箱自然回温至常温,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 h。
注:本标准规定的正常大气条件是:
—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气压:56 kPa~106 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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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的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产品在规定的环境湿度条件下使用、贮存的适应性。
5.2.2.1
使用环境湿度范围按表1规定的要求。试验样品处于非包装状态。
5.2.2.2
贮存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40℃时)。试验样品处于包装状态。
5.2.3.1 初始检测
按试验样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2.3.2 条件试验
5.2.3.2.1
将处于正常大气条件下的试验样品按正常位置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内。对于试验样品进行
使用环境湿度试验时,试验样品处于非包装、正常使用状态。对于试验样品进行贮存环境湿度试验时,
试验样品处于包装状态。
5.2.3.2.2
将恒定湿热试验箱的温度调控到40℃、相对湿度调控到90%,并保持。对于试验样品进行
使用环境湿度试验时,保持时间应不少于2 h。
进行贮存环境湿度试验时,保持时间应不少于4 h。
5.2.3.2.3
在不加湿的条件下,将恒定湿热试验箱内的温度升高到40℃,待温度稳定后再加湿,以免对
试验样品产生凝露。当恒定湿热试验箱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达到规定值并稳定后,开始计算试验保持
时间。
5.2.3.2.4
恒定湿热试验箱在加热过程中,其温度变化速率为:0.7℃/min~1.0℃/min。
5.2.3.2.5 恒定湿热试验箱内温度值与设定值的允许偏差:±2℃。
5.2.3.2.6 恒定湿热试验箱内相对湿度值与设定值的允许偏差:±3%。
5.2.3.2.7
对于试验样品进行使用环境湿度试验时,在规定值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条件下,进行性能和功
能测试时,其测试次数应不少于3次。
5.2.3.3 恢复
5.2.3.3.1 经条件试验之后,先将恒定湿热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在30 min
内调节到73%~77%。再将 恒定湿热试验箱内的温度在30 min 内调控到15℃~35℃。
5.2.3.3.2 恢复时间从规定的恢复条件达到时算起一般为1 h~2h,
对较大试验样品进行恢复处理的 时间可适当加长,应足以使它达到温度稳定。
5.2.3.4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GB/T 9359—2016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野外暴露使用的水文仪器经受太阳辐射热和退化效应的能力。
5.3.2.1
试验箱的光源在规定的照射测量平面上,辐射强度应为1.12×(1±0.1)kW/m²,
此值包括经
试验箱反射后被试验样品吸收的辐射,但不包括试验箱发射的长波红外线。其光谱能量分布及容差见
表 2 。
表 2 光谱能量分布及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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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
试验箱内应设有能保持规定的温度、气流速度和湿度条件的装置。
5.3.2.3
试验箱内的测温装置应避免光源的辐射热,温度的测量是在规定的照射平面下0
mm~
50 mm的水平面上进行,在试验样品与箱壁之间的中心处或距离试验样品1 m
处(以短者为准)的一点 或几点作为温度测量点。
5.3.3.1 初始检测
按试验样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3.3.2 条件试验
5.3.3.2.1
将被试验样品放置在和使用情况相类似的支架或垫托物上,保证其获得规定的辐射强度而
不相互影响。
5.3.3.2.2
在条件试验期间,箱内辐射强度、温度、湿度和其他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5.3.3.2.3 根据试验目的,可采用下列试验程序之一进行(见图2):
a) 试验程序 A: 热效应评估,以24 h 为一个循环,照射8 h,停照16
h,按要求重复进行试验(每个 循环的总辐射量为8.96 kW ·h/m²,
相当于最严酷的自然条件)。应进行3个循环。
b) 试验程序B:退化效应评估,以24 h 为一个循环,照射20 h,停 照 4
h,按要求重复进行试验(每 个循环的总辐射量为22.4 kW ·h/m²)。
宜进行3个循环,也可进行10个、56个循环。
5.3.3.2.4
照射期间,试验箱内温度应以接近于线性的速率升到55℃并保持。
在试验程序 A, 试验箱内温度应在每个照射阶段开始前2 h 先升温。在试验程序
A 和 B 的停照阶
段,试验箱内温度应以接近于线性的速率降到25℃,并保持温度稳定。
关于温度、辐照和时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在整个条件试验过程中,试验箱内温度应保持在程序规
定值的±2℃内。
GB/T 9359—2016
style="width:7.65332in;height:4.82658in" />
a) 试验程序 A
style="width:7.59338in;height:4.69348in" />
b) 试验程序 B
图 2 温度-辐照-时间关系图
5.3.3.3 中间检测
有必要时应规定试验样品在试验过程中是否工作以及检测的项目。
5.3.3.4 恢复
取出试验样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24 h。
5.3.3.5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之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电性能和机械性能检测。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水文仪器产品在盐雾环境中的抗蚀性能。
GB/T 9359—2016
5.4.2.1 试验设备
进行盐雾试验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用于制造试验设备的材料应耐盐雾腐蚀和不影响试验结果;
b) 试验设备有足够大的容积,并能提供所需的各种试验参数条件;
c)
试验设备产生的盐雾不应直接喷射到受试产品上,工作内壁和顶部以及其他部位冷凝液也不
应滴落在受试产品上;
d) 喷雾器应能产生分散良好、潮湿、细密的浓雾;
e) 为防止盐沉积堵塞喷雾装置,从喷嘴出来的空气,其相对湿度应不低于85%;
f) 试验设备内外气压应保持平衡。
5.4.2.2 试验溶液
5.4.2.2.1 进行盐雾试验的溶液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盐溶液采用氯化钠(化学纯、分析纯)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配制,其浓度为(5±1)%(质量分数);
b) 温度为35℃±2℃时,雾化前的盐溶液的pH
值在6.5~7.2之间。配制盐溶液时,采用化学纯的
盐酸稀溶液和氢氧化钠稀溶液进行pH
值调整,但是调整后盐溶液的浓度仍须符合 a)的规定;
c) 雾化后的收集液,除挡回部分外,不应重复使用。
5.4.2.2.2 放置受试产品的有效试验空间的温度为35℃±2℃。
5.4.2.2.3 在试验空间内任一位置,用面积为80 cm²
的漏斗收集器,连续雾化16 h 的盐雾沉降量,平均 每小时收集到1.0 mL~2.0mL
的溶液。至少要使用2个收集器, 一个放置喷嘴的附近,另一个则尽量
远离喷嘴。并应避免受到试验样品的遮蔽,也不会收集到任何来源的冷凝液滴。
5.4.2.2.4 采用连续喷雾方式,推荐的试验时间为24 h 、48h 、96 h 、168
h 、336 h 、672 h。具体产品零部 件可参考表3选择。
表 3 试验时间选择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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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359—2016
5.4.2.2.5
雾化时应防止油污、灰尘等有害杂质和喷射空气的温、湿度影响试验条件。
5.4.3.1 初始检测
试验前,对受试产品应进行外观检查和基本性能检测,其表面应干净、无油污、无临时性的防护层和
其他瑕疵。
5.4.3.2 预处理
对受试产品进行清洁,所用清洁方法应不影响盐雾对受试产品作用,试验前应尽量避免用手直接触
摸受试产品表面。
5.4.3.3 条件试验
5.4.3.3.1
受试产品放置位置一般按使用状态平行放置(包括外罩等)。对于板状受试产品应使受试面
与垂直方向成30°角。
5.4.3.3.2
受试产品不应互相接触,其间隔距离以不影响盐雾自由降落在样品上及样品上的盐溶液不
应滴在任何其他样品上为准。
5.4.3.3.3 试验应连续进行,试验时间按表3规定。
5.4.3.4 恢复
试验结束后,用流动水轻轻洗去受试产品表面盐沉积物,再用蒸馏水漂洗,漂洗水的温度不应超过
35℃,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 h~2h,
或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的其他恢复条件和恢复时间。
5.4.3.5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水文仪器产品在规定的露天场所在非包装状态下对淋水环境的
适应性。
水文仪器产品的防护试验,主要适用于 GB 4208—2008 中规定的 IPX1、IPX2 和
IPX3 三个等级。
5.5.2.1 降水方式宜采用人造淋水法。
5.5.2.2
人造淋水法的滴水试验设备是由一个或多个内有实芯锥体的喷水嘴组成。
5.5.2.3
固定装置底座面积应低于试验样品的底座面积,支撑台面应开有适当的小孔,同时还应能支承
试验样品使其呈工作状态,底座平面可自由调节最大为90°。
5.5.2.4
人造淋水应是清洁的自来水,为避免喷嘴堵塞,水应过滤并进行水质软化处理,水温和试验样
品温度大致相同为宜,以防产品内部产生凝水。
5.5.2.5 淋水试验条件见表4中。
GB/T 9359—2016
表 4 淋水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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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 初始检测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按试验样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包括表面处理、外壳或密封件
的密封检查,并作基本性能的检测。
5.5.3.2 条件试验
5.5.3.2.1 试验样品应按表4中规定进行人造淋水试验。
5.5.3.2.2
试验样品应固定安装在试验装置上。试验样品可选用下述任一状态进行安装:
a) 以正常工作状态;
b) 相对于正常工作状态倾斜一角度。
5.5.3.2.3
试验样品在一垂直于倾斜的平面上转动,转动可采用自动旋转台或在试验过程中人工改变
试验样品位置。
5.5.3.2.4 停止降水后,从试验台上取下试验样品并清除其外部积水。
5.5.3.3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水文仪器产品的外壳对固体微粒的密封性能。
水文仪器产品的防护试验,主要适用于GB 4208—2008 中规定的 IP5X 和 IP6X
两个等级。
试验箱(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能提供非层流状的载灰尘的垂直循环气流;
b) 应具有循环使用灰尘的功能;
c) 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d) 应能观察灰尘的循环状况;
e) 内壁应平滑、防静电。
试验应具备下列条件:
GB/T 9359—2016
a) 能通过筛孔为75μm、金属丝直径为50μm 的方孔筛的干燥滑石粉;
b) 试验时试验箱(室)内的灰尘浓度应不低于2 kg/m³;
c)
应保证试验用灰尘均匀缓慢下降在试验样品上,但下降速度最大值不应超过2
m/s;
d)
试验过程中,试验箱(室)内的温度在15℃~35℃范围内、相对湿度在45%~75%范围内;
e) 试验持续时间为8 h。
5.6.4.1 预处理
试验样品在试验设备开机前,应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不低于2 h。
5.6.4.2 初始检测
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机械性能及电气性能检测并检查所有密封部件是否
安装正确。
5.6.4.3 条件试验
5.6.4.3.1
试验样品一般应在非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下。其体积总和不应超过试验箱(室)的
有效空间的1/3,底面积不超过有效水平面积的1/2,试验样品之间及与试验箱(室)内壁距离应不小于
5.6.4.3.2 根据有关标准的规定,试验样品也可在使用状态下进行试验。
5.6.4.3.3 停止吹风2 h 后,方可取出试验样品。
5.6.4.4 中间检测
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可在试验期间对试验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时不应取出试验样品。
5.6.4.5 恢复
试验样品取出后, 一般应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1 h~2 h。
5.6.4.6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之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水文仪器产品的外壳对液体的密封性能。
5.7.2.1 试验方法为水箱法。
5.7.2.2 试验样品在水箱中承受规定的浸水压力。
5.7.2.3 浸水试验条件见表5。
GB/T 9359—2016
表 5 浸水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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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1 初始检测
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和基本性能检测并检查所有密封部件是否安装正确。
5.7.3.2 条件试验
5.7.3.2.1 按表5规定进行浸水试验。
5.7.3.2.2 规定水深应从液面到试验样品的最高点间进行计算。
5.7.3.2.3
试验样品按技术条件规定的状态,全部浸入水箱中,为便于显示泄漏,允许在水中加入可溶
性染料。
5.7.3.2.4
试验用水宜为自来水,水温一般与试验样品的温度一致,如比试验样品温度低,其温差应不
超过5℃,水温最高不应超过35℃。
5.7.3.2.5 无特殊规定时,试验期间试验样品均处于非工作、断路状态。
5.7.3.3 恢复
试验结束后,应擦净试验样品表面的水迹并晾干。
5.7.3.4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在水下所使用的水文仪器产品的水密元件结构或壳体对静水压
力的适应能力。
5.8.2.1
水下所使用的水文仪器产品的耐水压试验按图3所示进行试验。试验方法为注水容器加
压法。
GB/T 9359—2016
style="width:8.17331in;height:5.66676in" />
注:各升压阶段的持续时间均为2 min,额定试验压力的保持时间参照表6。
图 3
压力试验升压阶梯图
5.8.2.2
试验样品在注水容器中承受规定的静水压力试验。
5.8.2.3 加压速率应控制在50 kPa/min
范围内。压力表的量程选择应为试验压力的1.5倍以上为宜。
5.8.2.4
当压力升到额定试验压力时,保持时间可选择30 min 、1h 、2h 或 8 h。
5.8.2.5
试验用水通常是自来水,水温一般与试验样品的温度一致,如比试验样品温度低,其温差应不
超过5℃,水温最高不应超过35℃。
5.8.2.6 耐水压试验条件见表6。
表 6 耐水压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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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1 初始检测
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和基本性能检测并检查所有密封部件是否安装正确。
5.8.3.2 条件试验
5.8.3.2.1 试验样品按技术条件规定的状态,全部浸入水箱中。
5.8.3.2.2 加压试验过程按各产品标准(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
GB/T 9359—2016
5.8.3.3 恢复
试验结束后,取出受试样品,擦净试验样品表面的水迹并晾干,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30
min。
5.8.3.4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水文仪器产品在包装状态下,在运输、搬运过程中经受振动的适
应性。
对于D 类、E 类产品应在非包装状态下进行试验。
5.9.2.1 振动试验条件见表7。
表 7 振动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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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359—2016
表 7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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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
受试产品应经受三个轴向上的振动试验。若因振动设备限制,不能实现三个轴向的振动试验
时,对于允许改变正常放置位置的产品,可借助于改变放置位置予以实现。对于不允许改变正常放置位
置的产品,则延长一倍振动时间。
5.9.2.3
检查固定支架自身应无共振,然后固定受试产品。此时应模拟产品正常工作时的位置并紧固
在振动台上,受试产品的重心应位于振动台面的中心区域。对于 D 类、E
类产品应使激振力直接传给
受试产品机体,不应经过减震脚、把手或其他缓冲装置。
5.9.2.4
应避免紧固试验样品的装置(螺栓、压板、压条等)在振动试验中产生自身共振。
5.9.2.5
当脱去外壳或卸掉盖板后才能观察和测量的受试产品内部构件的状况下,应脱去外壳或卸掉
盖板;为观察受试产品共振部位,或无法脱去外壳或卸掉盖板时,可用开孔的模拟箱体代替原箱体进行
试验、观测。
5.9.3.1 初始检测
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9.3.2 条件试验
5.9.3.2.1
初始振动响应检查:按表7中规定的试验条件对受试产品分别在三个轴向上进行扫频。必
要时可降低扫频速率或在共振点上作短暂停留。对受试产品进行检查,确定导致下列现象的危险频率:
a) 振动引起受试产品出现故障,性能超差、失灵;
b) 机械共振及其他响应现象。
5.9.3.2.2
耐久试验:按表7中规定条件,采用扫频法或定频法进行振动试验。
5.9.3.2.3
中间检测:耐久试验结束时,对其工作特性按产品技术标准(技术条件)规定进行检测。
5.9.3.2.4
重复振动响应检查:重复5.9.3.2.1试验,并观测共振频率,共振点不应有较大的变化,如有较
大变化,要仔细检查受试产品是否有断裂、变形、紧固件松动或其他隐患等现象,若有则采取措施加以
排除。
5.9.3.3 恢复
试验样品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进行恢复,恢复时间不应少于1 h。
GB/T 9359—2016
5.9.3.4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10.1 目 的
确定包装状态下的试验样品,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承受重复性机械冲击的适应能力及结构的完好性。
5.10.2 试验条件
冲击试验条件见表8。
表 8 冲击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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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试验方法
5.10.3.1 初始测量
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10.3.2 条件试验
5.10.3.2.1
试验样品按其正常安装方式紧固在冲击台上,对带有减震器的产品,应连同减震器一道进
行试验。
5.10.3.2.2
对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每个面连续冲击3次,共18次。结构和性能完全对称的试验样
品,允许减少一个相应的面或因重力作用、只有一个受试面时,总冲击次数仍为18次。但应在产品标准
中加以规定。
5.10.3.3 恢复
试验样品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进行恢复,恢复时间不应少于1h。
5.10.3.4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GB/T 9359—2016
5.11.1 目的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 D 类和 E
类水文仪器产品在使用(非包装状态)、运输(包装状
态)过程中承受多次重复性碰撞的适应性。
5.11.2 试验条件
碰撞试验条件见表9。
表 9 碰撞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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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试验方法
5.11.3.1 初始检测
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11.3.2 条件试验
5.11.3.2.1 试验样品处于使用状态时,试验样品处于非包装状态。
5.11.3.2.2 试验样品处于运输状态时,试验样品处于包装状态。
5.11.3.2.3
试验样品应牢固固定在碰撞试验台上。当使用、运输和安装方式为已知时,而且碰撞的最
大作用力是沿垂直方向时,则按该方向安装试验;当有两个以上安装位置时,应按相互垂直的轴向方向
分别安装进行试验。
5.11.3.3 恢复
试验样品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进行恢复,恢复时间不应少于1 h。
5.11.3.4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12.1 目的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水文仪器产品在包装状态下,在搬运期间由于装卸遭到跌落的适
应性。
GB/T 9359—2016
5.12.2 试验条件
5.12.2.1
试验表面为平滑、坚硬的混凝土面或钢质面。必要时,有关产品标准可以规定其他表面。
5.12.2.2 试验跌落次数为:每一轴向3次。
5.12.2.3
试验样品的跌落高度应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应从(50 mm)、100 mm、(250
mm)、(500 mm)、
1000 mm中选取,其中带括号的数值为优选值。
5.12.2.4 自由跌落试验条件见表10。
style="width:0.55334in;height:0.56012in" />表10
自由跌落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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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试验方法
5.12.3.1 初始检测
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12.3.2 条件试验
5.12.3.2.1
试验样品处于正常搬运状态,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的高度,置于试验装置上,自由
跌落。
5.12.3.2.2 释放时,要使干扰最小。
5.12.3.3 恢复
试验样品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进行恢复,恢复时间不应少于1 h。
5.12.3.4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13.1 目 的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水文仪器在非包装状态下,在船舶上工作时对摇摆环境下的适应
能力及结构完好性。
GB/T 9359—2016
5.13.2 试验条件
试验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进行。带有减震器或工作平台的仪器应连同减震器或工作平台一起进
行。产品倾斜、摇摆试验条件见表11。
表 1 1 倾斜、摇摆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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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试验方法
5.13.3.1 初始检测
调整好受试产品,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要求,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测量。
5.13.3.2 倾斜试验
将受试产品置于倾斜试验台上,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按表11规定分别向前、后、左、右进行倾斜试
验,并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检测。
5.13.3.3 摇摆试验
将受试产品置于摇摆试验台上,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按表11规定,按先前后,后左右的顺序进行摇
摆试验,并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检测。
5.13.3.4 恢复
试验样品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进行恢复,恢复时间不应少于1 h。
5.13.3.5 最后检测
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14.1 目 的
提供一种标准试验程序,用以确定水文仪器中某些体积庞大、笨重(净重不小于50
kg)的试验样品
在包装状态下,在运输及搬运过程中经受运输颠振的适应性。
5.14.2 试验条件
5.14.2.1 试验方式采用汽车运输而产生颠振。
5.14.2.2
试验样品应经受运输过程中来自多个方向上的振动或碰撞的颠振试验。
5.14.2.3
对于不允许改变正常放置位置的产品,则应将试验样品置于运输载体的中部或后部。
5.14.2.4
检查固定试验样品的约束条件,保证其不会发生横向窜动。
GB/T 9359—2016
5.14.2.5
试验样品的重心应位于运输载体台面的中心区域。
5.14.2.6 试验样品运输颠振试验条件见表12。
表12 运输颠振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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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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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 试验方法
5.14.3.1 初始检测
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5.14.3.2 条件试验
5.14.3.2.1
路振考核:按表12中规定的试验条件对包装状态下的试验样品进行运输颠振试验。
5.14.3.2.2
当多台试验样品同时进行路振考核时,应避免相互间产生冲击、碰撞。
5.14.3.3 恢复
试验样品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进行恢复,恢复时间不应少于1 h。
5.14.3.4 最后检测
运输颠振试验结束后,按产品标准(技术条件)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基本性能检测。
更多内容 可以 GB-T 9359-2016 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进一步学习